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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7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乡**村**组现住龙里县**街道**坡*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2021年1月25日、2021年2月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1时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其贵J****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龙里县**大道400米处,被龙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对陈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26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检测。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龙里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液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血液封装和低温保存照片;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王家婷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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