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D5****号小型轿车,沿松山区广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梦想宾馆门前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8.5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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