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1****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徐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疏港航道大桥东866号路灯杆时,因低头查看手机信息致车辆方向失控,车辆碰撞道路北侧护栏及变电箱,致被告人陈某某受伤、车辆、护栏及变电箱损坏,后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属醉酒驾驶。
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圩新区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事故造成的道路护栏及变电箱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84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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