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乡**村**组**号,现暂住遵义市汇川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3时27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播州区马家湾收费站进入兰海高速公路,当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215km+100m(遵义收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陈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522****
保证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599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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