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渝D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北碚区龙火路往龙凤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妇幼保健院路段时侧翻撞到前面的桥墩,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他人报警,民警和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陈某某送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民警在该医院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 mg/100ml。随后,民警在该医院提取了陈某某的静脉血。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443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勘验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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