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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职员,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2010年9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3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5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9****小型轿车搭载周某某从重庆市南岸区半山康雅阁小区出发,沿南岸区南滨路、巴南区巴滨路、内环快速路驶入大渡口区,从大渡口立交下道沿袁茄路将周某某送至大渡口区陈家坝后继续沿袁茄路、福溪大道、西城大道向巴南区鱼洞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城大道白居寺轻轨站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物证照片;

2.《户口页》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高李涛

2020年8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联系方式1398312****。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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