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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0时48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号牌为“渝F6****”的轿车,搭载着其妻子李某某,在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西江湾”路段行驶时,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被告人陈某某持有D证,属与准驾车型不符。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

6.血液提取视频、血液封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112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399657****;

2.案卷材料2册;

3.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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