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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宿舍**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小型越野客车,搭载1人,从巫溪县赵家坝出发沿滨河北路往该县马镇坝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陈某甲驾车行驶至该县应急管理局处,民警在处理其他纠纷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随后将其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2mg/100ml。

2020年7月3日,陈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5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雪芬

                             检察官助理:徐  旭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宿舍**栋**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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