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唐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城区“OWLS”酒吧饮酒后,于次日0时许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9****小型轿车,沿开州区百成街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百成街新世纪路段时,因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致车辆与事故地点的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即陈某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已赔付护栏维修费用人民币3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对损毁护栏进行赔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 肖鹏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89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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