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9****的小轿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行驶至西尊路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对陈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时,陈某某从厕所翻窗逃走。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 欢
检察官助理:李佳灿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的家中;(1319309****)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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