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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潼南,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4 时48 分许,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巴渝东路花盛香醍路段,与驾驶出租车的驾驶人吕某某发生纠纷,在现场吕某某报警称陈某某饮酒驾驶摩托车。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07 mg/100 ml,之后将陈某某带至潼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兴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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