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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82********,土家族,高中肄业,自由职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石柱县**街道**农贸市场楼上(户籍地为石柱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同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石柱县互通连接公路旁的“小刘柴火洋芋饭庄”吃饭,吃饭期间陈某某饮酒。当日22时许,陈某某驾驶渝AP****小型汽车由职教中心往红星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星社区中母堂路段时,与道路上停放的渝G2****轻型栏板货车、渝DA****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某后又驾车沿互通连接公路往体育馆方向行驶,在体育馆红绿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当日23时15分许,民警将陈某某带至石柱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

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李某某的谅解。

陈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相关照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权

2020年73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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