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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庆安县**乡。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8月27日

2020年7月16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铁力市双丰镇友谊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何小”烧烤店门前时,与岳某某驾驶掉头的黑F****4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某的摩托车撞到何某某停靠在烧烤店门口的黑M****6的小型轿车。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76mg/100ml。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双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陈某某查获到案。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 )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岳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罪名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坦白(√ )

法定从重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量刑建议

拘役

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罚金

人民币两万元

备    注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黑龙江省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光盘1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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