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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64********,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上。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4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京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洲北街交叉路口东侧100米处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西夏区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31mg/100ml。2020年8月17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为156.3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仟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薇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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