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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证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队,四川**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白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205号院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绿化带相碰,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到场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结果分别为178.5mg/100ml和1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  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芳                                                         2021年2月23日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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