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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群众,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EB**** 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长兴县图影大道亭子桥西堍处,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呼气测试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青

2020年10月21日

附: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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