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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0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7****2036,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派出所****社区****路****号**栋**门****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被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6日至2021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2时至15时,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了六瓶啤酒,之后在附近打牌。至2019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妻子杨治华突然肚子痛准备送其妻子去就医,遂驾驶湘A****8小型轿车从长沙市芙蓉区迎宾路八一路口出发,途经迎宾路、营盘路、年嘉湖隧道、营盘路,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营盘路车站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湖南省人民医院马王堆分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鉴定意见;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敏

                                      2019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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