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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小区**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21时31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宗申”牌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平阳路路段时,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依法对驾驶人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2019年7月21日21时53分,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08.33mg/100ml。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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