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6********,汉族,大学本科,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新N6****号车到阿克苏市**饭店和朋友一起吃饭,期间饮白酒,次日凌晨1时20分结束后打电话给妻子张某某让来其开车,其到停车场车内取暖,陈某某在车内认为车辆停放的车位太窄担心剐蹭,随挪车被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0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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