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农场**区**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琼D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陵水县岭门农场方向往陵水县岭门农场黎万区东方队方向行驶,途经国道223线230KM+530M路段处,与迎面驶来的由李某甲驾驶的琼C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驾驶准驾车型不符合车辆上路行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上路行驶、醉酒驾驶、未按标志标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9日,陵水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陈某某到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领取车辆通知书、疾病证明书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海南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犁云
书 记 员:许铭桃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联系电话1397636****;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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