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镇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户。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4时0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城阳区铁骑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成康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对行贾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相撞,致两车损,人无伤。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9.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在现场报警,驾车逃逸,于当天下午在其家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抄录、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东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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