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78********,汉族,高中文化**酒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FH****小型客车沿南韶高速公路行驶至韶关东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现场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其检测值为120mg/100ml。经鉴定,从陈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2.23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图片及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文生

                                               检察官助理 毛嘉贤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上下岭村3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