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4时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高密利群路行驶至振兴街路口处时,因逃避执勤民警依法检查,弃车逃跑过程中,与沿振兴街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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