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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向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区老菜市场**号楼**单元**室。

行政处罚

  无

刑事处罚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19年8月22日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无

拘留时间

  2019年8月1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无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4时15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黑H****8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区南翼路南翼站点附近人行横道处,将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张某某(女,65岁)撞伤。陈某某先后拨打了110、120报警电话,并带张某某到医院就医。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83mg/100ml,属于醉驾。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 察 官:金国斌

检察官助理:代秀荣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区老菜市

场**号楼**单元**室其居住的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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