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七台河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因吸毒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行政拘留15天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1时14分,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矿工公园北侧路段处巡逻时,查获黑K****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带至七台河市中医院采取血样,后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9.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2019年9月24日21时14分,特勤大队民警在桃山区东进路矿工公园前路段巡逻时查获涉嫌酒后驾驶的被告人陈某某, 2019年10月9日民警电话传唤陈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采血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2-3个月拘役,并处2-3千元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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