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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自然

情况

姓名

陈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85年**月**日

文化程度

大专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031985********

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

同上

前科劣迹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1月22日

拘 留( )

日期

办理

案件

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

事实

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黑B****1号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场东门附近时,遇执勤的交警检查,后其驾驶车辆逃跑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路**饭店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

证据

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文书

罪名

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量刑

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人民币二千元

备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珠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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