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铁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讷河市**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组。2021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19时13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型轿车(车牌号:黑B****1),由东向西通行至富嫩线46公里道口时,将该道口栏杆及护桩撞坏,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齐齐哈尔工务段道口车间拉哈工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灰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3.证人乔某某、王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黑安通[2021]毒司鉴字107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孙 淏
检察官助理:孙 聪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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