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在本市龙圩区大转盘交叉路口时与钟某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致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测出乙醇含量为14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婷婷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电话:1316987****)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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