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2020年1月2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W****号小型轿车由健跳开往六敖方向,20时56分许,行驶至三门县健跳镇核电红绿灯路口时,追尾浙B8****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驾驶员和乘车人轻微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海青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