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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7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小型轿车从三明市梅列区金尊酒店出发向**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东新三路十字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闽*****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

2019年3月18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8.55mg/100ml。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执法记录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联系电话1539458****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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