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号,2018年6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门县交通警察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一起在三门县健跳镇文教路挺省粥铺吃晚饭,其间陈某某饮用一杯半白酒和一杯啤酒。18时许,陈某某驾驶浙J8****小型轿车从文教路挺省粥铺门口出发,开往健跳镇蛟头村,18时25分许行驶至三门县健跳镇养老院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网上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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