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19〕9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待业,户籍在**村**号**室。2010年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时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镇**路**路**处,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mg/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警倪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mg/ml。
3、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有驾驶资格及车辆的行驶资格。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劣迹。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车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833****)。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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