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粤S68****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华厦红绿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驾驶证等书证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两个月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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