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9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布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兴仁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于2020年8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浙G8****号小型轿车欲从义乌市**镇**村至**镇**村;同日22时30分许,当其驾车从义乌市**镇**村**幢**号地段驶离时,碰撞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G3****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浙G8****号小型轿车驾驶室内睡觉,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赵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接警详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铃瑛
检察官助理:陈琳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镇**村;联系方式:173********;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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