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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1********,蒙古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花园**号楼**单元**室。曾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于2008年6月1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8月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现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F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欧洲风情**烧烤店门前,并与烧烤店内就餐的其女友毕某某发生纠纷,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驾嫌疑,将陈某某移交到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鉴定,被查获时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7.2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毕某某、金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乌公(司)鉴(理化)字[2020]209号酒精检测报告书;

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一张、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惠子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抽血视频、驾车视频);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单页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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