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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2********,汉族,大专文化,乐山市**健身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妻子孙某某等人,由乐山市市中区慧园街往海棠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棠路乐山师院后门外路段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2时00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08/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0/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载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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