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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9********,白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路**农家乐对面。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同案人员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其妻子王某某所有的云P*****号新能源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行驶,01时0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雪山路曙光医院门前路段时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血,到达醉酒阈值,陈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封装照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万媛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39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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