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理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大理市**镇**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时速54km/h)。当日02时00分许行驶至大理市**镇**路与**路交叉口向南5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驶入绿化带中,车辆前部与绿化带中树木、灯杆相撞后车辆翻车,造成车辆和绿化带中树木、灯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9.78mg/100ml血。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及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微量物证分析鉴定意见书、驾乘关系分析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执法视频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8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