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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载郭某某)沿昆磨高速公路由玉溪往元江方向行驶,13时32分许,该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K137+980米处时,因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右侧防护区紧急停靠带内,与协商修理故障车辆的黄某某相撞,并与王某某、孙某某发生了刮擦,后该车与停放紧急停靠带内的桂K*****号轻型货车尾部相撞,并向前推行与鲁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郭某某4人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双下肢多处开放性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了共计1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玉明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13号、云通司鉴中心[2020]理化鉴字第010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光盘9张;7.其他证明材料:收据、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龙玉珠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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