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9********,苗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无犯罪前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17时5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云H*****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由八宝驶往三腊方向,车辆行驶至八宝至三腊K13+200m路段时,车辆与对向黄某某驾驶的云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某某、陈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经对陈某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96mg/100ml。经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农某甲、农某乙、田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受害人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伤情鉴定、车辆技术鉴定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7****4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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