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4********,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1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弥勒城区**路方向驶往**方向,行驶到**门口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云******号12路公交车相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6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8738****;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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