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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吉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龙泉路**路交叉口机床厂门前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陈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61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提取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源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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