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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昭阳区**小区**区**栋**单元 **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1时43分,陈某某驾驶云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线由昭阳城区方向往**镇方向行驶,21时43分行驶至**线1361公里500米处时,遇民警路检路查,执勤民警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民警带陈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8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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