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佤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3********,职业高中,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来乡永安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由沧源县勐董镇康乐红绿灯方向往沧源县勐董镇新政府大楼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沧源县耿(永和)沧线K81+100米处撞到路中间的隔离栏后,又撞到对向驶来的由俸某某驾驶的鄂******重型平板货车,造成两车受损及防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所驾驶的车辆;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陈某某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1209****);

随案移送公安卷宗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5、起诉意见书1份,6、起诉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