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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2********,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云G*****号轻型货车上路行驶。3时40分许,行驶至绿春县城市道路**路口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蓝色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3mg/100ml,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属于醉酒驾驶。经绿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富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绿春县**镇**社区**路**号,联系电话:151261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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