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81970********,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乡**村**社,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蒙L*****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原县***镇电视台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2018年09月13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157.6mg乙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珍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五原县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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