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HB****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一名乘客,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72737****。
2.案卷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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