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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2月23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冀F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通济街京赞支线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春

检察官助理:冀巍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

2案卷材料1册,散页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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