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4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7日23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场路交通银行门前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对被告人陈某某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刑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3月30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陈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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