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号**室,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A*****号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兰州市西固区庄浪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牌坊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100m1。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78㎎/100m1。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经过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兰)公(司)鉴(毒物)字[2020]886号检验报告。
5、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证言。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梅
2020年9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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